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晋教师[2015]29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教人厅[1997]6号)、《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8]34号)精神,全面提升全省高等学校教师的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5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现就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加强高等学校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立足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培养为重点,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训、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按类分层次设计培训项目,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培训长效机制,推进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完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部门或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各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高校教师培训工作体系。健全政府主导与校本培训相结合,组织培训与教师自主发展相结合,校本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建立符合教师专业成长规律的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强化考核管理,夯实教师培训保障措施,确保高校教师培训工作实效。构建符合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助力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支持服务体系。
二、培训内容、形式与途径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扩展与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科研应用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及创新创业教育等。培训工作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按照学校类型(学术型、应用型、职业技能型)和教师岗位职级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与形式。
(一)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
培训对象为高等学校新补充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其他人员。
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新入职教师的岗前培训,具体承担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考试和考核等工作。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不再负责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的具体业务。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要求,研究制定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岗前培训以了解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的基本知识和形成初步的教学实践能力为目标,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提高高等学校教师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等。岗前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网络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实践活动主要采取导师制的方式,要强化课前的设计研讨与试讲、讲课实践的跟踪观察以及课后的反思与指导。培训总学时不低于110学时。
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结束后,各高等学校要组织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讲师培训
讲师培训主要以拓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与技术技能结构为主,注重提高已有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同组织。高校要按照学校的发展定位和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组织培训。讲师应每学年参加1次以上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校内外培训班或研修班,每学期参加校内组织的不少于1次的课程建设培训、1次课程教学理论培训和不少于2次的教学随堂观摩活动或教学主题交流研讨活动。任讲师3年以上的教师,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任讲师五年以上的教师须安排至少3个月的脱产培训。具备条件的学校,讲师任职期间应有1次出国培训或研修经历。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类型,与企业合作进行相应的培训。
(三)副教授培训
副教授培训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学术交流以及产学研合作进行,使教师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科研应用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组织实施。高校要立足学科发展、专业建设需要,紧密结合教师自身专业发展需求组织培训。副教授应每学期参加1次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国内培训班或学术交流会议,参加1次校内组织的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研修班;每学年主持1次院(系)级教学研究活动,担任1门校级随堂观摩课程的主讲教师;任副教授期间应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至少1名青年教师完成助教工作。担任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须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期。具备条件的学校,副教授任职期间应有累计1年以上的出国培训或研修经历。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类型,对副教授与企业的合作研究有相应的要求。
(四)教授研修
教授研修主要通过参与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来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培训形式要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短期访问、合作研究等活动为主,由高等学校组织实施。高校要着眼于建设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水平学科和优秀创新团队,根据教师实际需求科学规划研修项目和内容。教授每学年应参加1次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交流讲学等活动,每学期做一场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论坛报告,同时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至少1名青年教师。担任教授工作5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休假时间。具备条件的学校,教授任职期间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出国培训或研修经历。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类型,对教授与企业的合作研究有相应的要求。
(五)新增研究生导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新增研究生导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由高等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岗位需求和教师专业发展统筹安排。新增研究生导师培训时间不低于30学时,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低于90学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培训工作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将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设立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要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和相关管理配套制度,严格教师培训的评价考核,并将教师参加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经费保障。高等学校要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经费总额应与学校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相协调,确保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要科学设计、严格审核教师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保证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及时按规定支付参训教师相关费用。
(三)保障教师培训权益。高等学校要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保障教师培训权益,支持教师参加培训。要在工作安排、绩效考核、工资待遇、科研等方面为参训教师提供必要支持,激发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要将教师培训完成情况作为教师晋升职务(职称)、评先选优、荣誉奖励等的重要依据,激发教师加快专业发展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为参训教师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参训教师顺利完成学习培训。
(四)开展督导检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专项督导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对落实本《意见》不到位、教师培训工作成效不明显、教师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教师培训方案,将相关培训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确保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取得新成效。
请各高等学校于2016年1月底前,将本校的教师培训方案、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方案及考核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山西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