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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且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实施采购的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及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院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包括以下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单一来源采购
· 询价
·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按照政采流程进行;在政府采购标准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学院采取以上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采购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采购实行决策、管理、实施、监督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采购的决策机构(人)及职责
学院采购的决策机构(人)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
决策机构(人)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决定项目是否立项,确定项目实施部门,确认项目预算,明确资金来源。
第九条 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及职责
学校成立“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院采购工作,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副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资产科。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指派专人担任,成员由审计专业人员,学院专家、申请部门、工会、财务处、职工代表等部门人员组成。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 宣传和贯彻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 负责与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和省级采购中心的工作协调和对接。
· 负责招标代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公司的招标确认工作。
· 负责与省级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工程造价公司之间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
· 指导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在采购活动中的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和项目验收工作。
· 负责审核、报批采购实施计划。
· 办理有关采购项目的立卷归档。
· 组建学院专家库。按照不同专业大类,分别组建计算机网络、财务会计、经贸、旅游、电子、制冷、基建等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分为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流程。校外专家应为山西省行业知名人士。
·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采购申请部门的职责:
1、提出项目方案,报决策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协助拟定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技术释疑;
3、协助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
4、按合同约定负责货物(服务)到货验收后的具体实施;
5、负责提请项目验收、审计及财务结算;
6、协助资产科办理出入库手续;
7、配合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采购原始材料、资料的收集、汇总,报档案馆存档。
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活动监督组及职责
学院采购活动监督组由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处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构成。
· 审计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活动中经济行为的全程监督。
· 财务处是学院采购资金使用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项目资金使用该过程的监督。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拟定项目方案
项目申请部门依据学院工作安排,结合部门岗位责任,提出项目方案,方案需论证的由项目申请部门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项目方案应包括立项依据、产生的意义等。
第十三条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申请部门(或委托造价公司)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落实资金来源
项目申请部门到财务处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
项目申请部门将项目方案、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确认表等相关资料汇总提请决策机构(人)审批。
第十六条报批采购实施计划
项目申请部门将学院决策机构(人)对项目的批复结果(包括批复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确认表等)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省教育厅审核采购实施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实施招标
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
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标通知,经院长授权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和中标方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均需法律审核。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
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监督中标方按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验收工作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组成验收小组执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提交审计
由项目申请部门将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提交审计。
第二十二条 出入库手续
由项目申请部门协助资产科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结算
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档
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项目全部原始资料报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信誉好、服务周到,编制预算能力强的造价代理公司作为学院工程类项目预算编制的合作方。
第二十六条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申请部门依据市场平均价或采购协议供货价自行编制预算;工程类项目五万元以下,由项目申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预算,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通过招标确认的造价公司代理编制预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部门向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程量等相关材料时要尽量做到内容详实、表述完整、数字准确、资料齐备。要主动配合造价代理公司进行现场、工程量等的勘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请部门不得为了逃避公开招标将数额大的整体项目和系统项目拆整为零、拆大化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教育厅审批的实施计划由项目申请部门经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到省级采购中心招标,其程序为:
·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代理公司或采购中心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 项目申请部门将项目参数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参数表需申请部门签字、盖章。
·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参数报招标代理公司或省级采购中心。
· 招标代理公司或省级采购中心发布公告。
·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组织招标。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三十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未规定协议供货的品目,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或不在山西省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学院货物、工程和服务领导小组安排,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采购
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产品单次1000元以下,由部门自行采购;产品单次1000元及以上,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包括工程抢修等)而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院领导确认,由项目申请部门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采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且按照招投标程序实施采购的建设工程按财政厅晋财购【2014】4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请部门要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合同。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须提请决策机构(人)审批,并由项目申请部门配合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完成变更报批手续。
第八章 项目验收、审计与结算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按学院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审计按学院有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学院验收组验收合格、审计通过后,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条 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财务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变化,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资产科负责解释。